Edwin Sutherland 的差异交往理论
差异交往理论是由 Sutherland 在 1939 年提出的。该理论解释了人们如何从环境中学习成为犯罪者。通过与他人的互动,个体学会了犯罪行为的价值观、态度、方法和动机。
九个命题
差异交往理论的首次明确陈述出现在 1939 年版的《犯罪学原理》中,并在第四版中提出了他的最终理论。他的理论有九个基本命题:
- 犯罪行为是后天习得的。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不是遗传的;此外,一个尚未接受过犯罪训练的人不会发明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的互动中习得的。这种交流在许多情况下是口头的,但也包括手势。
- 犯罪行为的主要学习过程发生在亲密的个人群体中。反过来说,这意味着非个人化的交流(如电影或报纸)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着相对次要的作用。
- 当犯罪行为被习得时,学习包括:(a) 犯罪技巧,这些技巧有时非常简单;(b) 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的具体方向。
- 动机和驱动力的具体方向是从对法律条文的有利或不利定义中学到的。这种不同的情境通常在美国存在,因为文化冲突与法律条文有关。
- 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罪犯,是因为有利于违反法律的定义超过了不利于违反法律的定义。这是差异交往的原则。当人们成为罪犯时,不仅是因为接触了犯罪模式,还因为与非犯罪模式的隔离。反过来说,这意味着在犯罪方面中立的联系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几乎没有影响。
- 差异交往可能在频率、持续时间、优先级和强度上有所不同。优先级主要通过其选择性影响起作用,而强度则涉及犯罪或非犯罪模式来源的声望以及与交往相关的情感反应。这些模式可以以定量形式和数学比例进行评估,但尚未开发出这样的公式,且开发起来会非常困难。
- 通过与犯罪和非犯罪模式的交往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涉及所有其他学习机制。反过来说,这意味着学习犯罪行为不仅仅限于模仿过程。例如,被引诱的人通过交往学习犯罪行为,但这通常不被视为模仿。
- 尽管犯罪行为是普遍需求和价值观的表达,但它不能用这些普遍的需求和价值观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这些需求和价值观的表达。
小偷通常为了获取金钱而偷窃,但诚实的工人为了赚钱而工作。
试图用普遍的动机和价值观(如金钱动机)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努力已经失败,而且必须完全失败,因为它们同样能解释合法行为。
剑桥研究
Farrington 等人(2006)的剑桥青少年犯罪发展研究支持了差异交往理论。这项研究跟踪了 411 名男性,他们在研究开始时都居住在伦敦南部的一个工人阶级贫困地区。
这是一项关于 411 名男性犯罪和反社会行为发展的前瞻性纵向研究。研究始于 1961 年,当时他们 8 岁。研究开始时,他们都居住在伦敦南部的一个工人阶级贫困地区。
研究人员查看了官方的定罪记录和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直到他们 50 岁。到研究结束时,41% 的参与者至少有一次定罪。
8-10 岁时最重要的童年风险因素是家庭犯罪、冒险或冒险行为、低学业成绩、贫困和不良育儿。
该理论预测,犯罪者将来自具有支持犯罪规范的家庭和群体,并且他们参与的犯罪活动与他们所学到的相似。
Osborne 和 West(1982)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发现 40% 的已定罪罪犯的儿子在 18 岁前也有定罪,而只有 13% 的非犯罪父亲的儿子有定罪。
剑桥青少年犯罪发展研究也支持这一点。然而,这种模式也可以用遗传因素来解释。
此外,证据表明犯罪集中在少数家庭中。例如,Walmsley 等人(1992)发现英国监狱人口中有 1/3 的人也有亲属在监狱中。这再次可以解释为支持遗传因素的影响。
例子
白领犯罪
白领犯罪通常需要巨大的技术能力,如高超的会计技能,这些技能通常只能在与有权势的受过教育的人密切接触中习得(Sutherland, 1950)。
因此,即使一个公司的整体文化强调道德规范,如诚实和透明,与一小群道德有问题的人密切交往也可能逐渐改变一个人。
看到自己的亲密同事盗窃办公用品和挪用公司资金,可能会使一个人为自己辩解这种违法行为。
随后,同一个人可能会学会如何不被发现地窃取,并亲自参与白领犯罪。
有组织犯罪
人们倾向于加入黑手党,往往是在其文化中长大的(Drew, 2021)。家庭成员已经参与其结构,对潜在成员来说是一种强有力的邀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周围文化的影响力很大,并不是所有黑手党家庭的成员都会加入有组织的犯罪网络。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黑手党的鼎盛时期(1960/70 年代),纽约警察局中也有很多意大利裔美国人,其中一些人的近亲是黑手党成员。
差异交往理论会通过以下方式解释这种情况:与非犯罪者相比,与犯罪者有更密切和更多交往的个体更有可能加入黑手党(Sutherland, 1950)。
批评评价
- 这一理论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犯罪和任何社会经济背景。例如,中产阶级背景的个体接触中产阶级价值观,学会犯欺诈等中产阶级犯罪,而来自弱势背景的个体可能会学会入室盗窃。
- 然而,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对轻微的犯罪,如入室盗窃和破坏公物。这并不能说明“白领”犯罪或更严重的犯罪(如谋杀)是否遵循相同的模式。此外,所做的研究通常是相关性的,因此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可能更倾向于与具有相同偏差的人交往。
- 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犯罪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40% 的犯罪行为是由 21 岁以下的个体实施的。许多年轻罪犯在成年后不再继续犯罪。
- 犯罪行为在家族中延续也可以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学解释来解释,即男孩在解决俄狄浦斯情结时从同性父母那里内化了一个偏离的超我,女孩则在解决埃莱克特拉情结时内化了一个偏离的超我。
- 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接触过犯罪行为的人没有成为罪犯。这表明其他因素,如道德推理和自由意志,影响了这些个体的选择。
- 此外,这一理论在社会上很敏感,因为它可能导致将来自犯罪背景的个体刻板化为可能犯罪的人,基于这一预测,他们可能会被剥夺机会。这也可能导致自我实现的预言。
参考文献
Farrington, D. P., Coid, J. W., Harnett, L., Jolliffe, D., Soteriou, N., Turner, R., & West, D. J. (2006). Criminal careers up to age 50 and life success up to age 48: New findings from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 (Vol. 94). London, UK: Home Office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Statistics Directorate.
Sutherland, E. H., Cressey, D. R., & Luckenbill, D. F. (1992).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Walmsley, R., Howard, L., & White, S. (1992). The national prison survey 1991: main findings. HM Stationery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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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来源
本文翻译自以下网站:
simplypsycholog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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